英國工黨政府本月 17 日提案修改《2003 年引渡法(指定第二部法域)指令》(The Extradition Act 2003 (Designation of Part 2 Territories) Order 2003),重啟在個別情況下,可與香港政府討論引渡及移交逃犯事宜。
事件一度引起在英港人社群及人權組織關注,認為英國政府準備重啟自《港區國安法》於 2020 年 6 月生效以來,已暫停的 《1997年香港引渡條約》。
事件起因在於保安事務國務大臣翟偉紳(Dan Jarvis)向影子內政大臣范翹思(Chris Philp)發出的政策解釋信件,指目前香港無法進行任何引渡申請,「即使有強而有力的行動理由亦然」,需要作出改變。
英國保守黨議員、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前主席凱恩斯(Alicia Kearns)英國時間周四(24日)下午,公開批評英國政府無視香港現實,忽視在英的香港社運人士仍面對跨境鎮壓。
翟偉紳回覆傳媒查詢指,說成英國已恢復與香港的引渡合作是完全錯誤,立法僅為徹底切斷英國與香港引渡系統聯繫。
而所有的引渡請求均會由英國法院獨立審議,如引渡被視作出於政治動機,或引渡會侵犯被請求引渡者人權,英國法院擁有廣泛權力阻止引渡發生。
《棱角》整理修改引渡法的爭議,走訪法律學者,分析修法後港人,是否有機會被英國引渡回香港。
問題一:修例是否重啟與香港的引渡安排?
問題二:香港列入第二部法域有何特別?
問題三:香港被剔出第二部法域後,為何又要處理引渡情況?
問題四:為什麼翟偉紳的信件會引起港人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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