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擴執法權|最長可羈留 16 日、限諮詢律師 「行動限制令」加保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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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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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4, 2022 7:01 am

23條擴執法權|最長可羈留 16 日、限諮詢律師 「行動限制令」加保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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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擴執法權|最長可羈留 16 日、限諮詢律師 「行動限制令」加保釋限制

《基本法》 23 條條例草案今日刊憲,在第七部分擴大與國安案件相關的執法權,以及訂明訴訟程序,主要涉及延長未被起訴被捕人羈留期、限制諮詢律師、為保釋施加限制三方面,全須由總警司級或以上警務人員或獲授權警員,向裁判官提出申請。

就延長羈留期方面,草案列出警方申請須列明罪行性質、拘捕的概括證據、警方已作出的查究、以及基於甚麼原因,而必要繼續羈留被捕人。裁判官要在被捕人,獲給予申請書複本才可進行聆訊,若信納申請有理有據,首次延長不得超逾 48 小時後的7日,另每段進一步延長不得超過7日、延長羈留期不得超過 48 小時後的 14日;換言之,未被落案被捕人士最長可被羈留 16 日。

在限制諮詢律師方面,若裁決官信納被捕人諮詢指定律師將危害國安、或妨礙司法公正等,可授權警員限制被捕人,不得諮詢指定律師或指定律師行的律師,但可諮詢被捕人所選擇的其他律師。裁判官基於相同理由,也可授權警員限制被捕人,在48小時羈留期間諮詢律師。

針對因國安罪行被拘捕獲保釋人士,裁判官若信納除非保釋人受制,否則將妨礙司法公正或危害國安等,就可發出「行動限制令」,包括限制保釋者在指定時間、於指定地方居住,向警方申報同住指定地方人士身分資料,在指定時間聯絡指定人士等等。草案也列明覆核申請機制,指保釋者可向原訟法庭法官申請覆核,法官除非信納批准屬合理和必須、而且不會不利於國安,否則不得批准覆核申請。違反行動限制令的保釋人士,可處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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