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入稟覆核運輸署收緊記者查車牌 高院批司法覆核許可 最快7月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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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車牌|記協入稟指運輸署違憲 高院批司法覆核許可
運輸署 1 月初宣布收緊車輛查冊,因新聞用途等原因查車牌只能透過「例外情況」申請,由運輸署長「把關」。記協在 4 月初入禀高等法院,司法覆核運輸署新安排,要求法庭裁定有關政策違憲。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頒布書面判詞批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聆訊排期不早於 7 月 8 日,日子待雙方律師於兩周內提供檔期。
運輸署一月初宣布在同月 8日起「優化」查車牌安排,只有登記車主、已取得車主同意,以及七項指明用途如買賣車輛、保險索償、追討貸款等,才會獲發證明書。其餘如採訪新聞只能透過「例外情況」作書面申請,由運輸署長「把關」,決定公眾利於大於車主私隱權、社會合法權益下才會批准,也不設上訴機制。
記協在 4 月 5 日提交的入禀狀,指現行政策對記者盡監察職能帶來不合理障礙,要求法庭裁定運輸署有關查車牌政策違憲及屬越權(ultra vires), 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案》訂明的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原則。
入禀狀指運輸署新安排與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原則不一致,申請程序「繁重、緩慢及不確定」(onerous, slower and uncertain),申請查冊極其複雜且緩慢,運輸署亦不合理地要求記者就調查提交鉅細無遺資料,如詢問記者「為何需要獲取有關資料以符合公眾利益」,「記者的申請符合了哪些公眾利益」、有關事宜是否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由執法機關跟進、為何記者手頭上資料不足以進行報道等。記協認為運輸署做法,顯示其對新聞界角色的理解,「與一貫人權原則不一致」。
入禀狀亦提到新政策實施後,《香港01》、《明報》、Now 新聞及《集誌社》曾申請查車牌,但截至今年 3 月下旬,仍未有任何一宗申請獲批。記協指現時政策沒規定署方要在限時內作決定,亦不會考慮申請的急切性;質疑署方未有於合理時間內決定是否批出證明書,如同拒絕申請,要求法庭頒令署長必須迅速處理有關的合法申請。
入禀狀又引述在蔡玉玲查車牌案中,終審法院判詞指出言論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運輸署沒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如車主涉使用車輛干犯罪行,排除在查冊目的以外,記協認為現行政策違背判詞決定。
《集誌社》在4月2日報道,截至 3 月底,16 宗查車牌的例外情況申請暫「零成功」。
運輸署 1 月初宣布收緊車輛查冊,因新聞用途等原因查車牌只能透過「例外情況」申請,由運輸署長「把關」。記協在 4 月初入禀高等法院,司法覆核運輸署新安排,要求法庭裁定有關政策違憲。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頒布書面判詞批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聆訊排期不早於 7 月 8 日,日子待雙方律師於兩周內提供檔期。
運輸署一月初宣布在同月 8日起「優化」查車牌安排,只有登記車主、已取得車主同意,以及七項指明用途如買賣車輛、保險索償、追討貸款等,才會獲發證明書。其餘如採訪新聞只能透過「例外情況」作書面申請,由運輸署長「把關」,決定公眾利於大於車主私隱權、社會合法權益下才會批准,也不設上訴機制。
記協在 4 月 5 日提交的入禀狀,指現行政策對記者盡監察職能帶來不合理障礙,要求法庭裁定運輸署有關查車牌政策違憲及屬越權(ultra vires), 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案》訂明的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原則。
入禀狀指運輸署新安排與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原則不一致,申請程序「繁重、緩慢及不確定」(onerous, slower and uncertain),申請查冊極其複雜且緩慢,運輸署亦不合理地要求記者就調查提交鉅細無遺資料,如詢問記者「為何需要獲取有關資料以符合公眾利益」,「記者的申請符合了哪些公眾利益」、有關事宜是否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由執法機關跟進、為何記者手頭上資料不足以進行報道等。記協認為運輸署做法,顯示其對新聞界角色的理解,「與一貫人權原則不一致」。
入禀狀亦提到新政策實施後,《香港01》、《明報》、Now 新聞及《集誌社》曾申請查車牌,但截至今年 3 月下旬,仍未有任何一宗申請獲批。記協指現時政策沒規定署方要在限時內作決定,亦不會考慮申請的急切性;質疑署方未有於合理時間內決定是否批出證明書,如同拒絕申請,要求法庭頒令署長必須迅速處理有關的合法申請。
入禀狀又引述在蔡玉玲查車牌案中,終審法院判詞指出言論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運輸署沒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如車主涉使用車輛干犯罪行,排除在查冊目的以外,記協認為現行政策違背判詞決定。
《集誌社》在4月2日報道,截至 3 月底,16 宗查車牌的例外情況申請暫「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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