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25/25]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案件編號:DCCC888/2019, DCCC11/2020, DCCC734/2020 (合併)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王志榮在原審時否認「暴動」和「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經審訊後,原審法官葉佐文撤銷王面對的兩項控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上訴庭在聆訊後批准律政司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未有正確處理身份辨認的議題,故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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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是本案重審第1日(共2日)。
法官就控方的陳詞只有一個疑問,來自一輯共9頁黑白相。這個相片冊中的每張照片均有相應的特徵描述(包括相中人的衣著特點和頭髮、相片的拍攝地點等)和範疇。
控方表示希望法庭能夠看清楚每張截圖,並將它們與被告的相片作比對,他們的立場是 — 雖然每張照片的細項有不同,但相中人就是被告。
法官相信控方不是想法庭先以一張清晰的相作標準,並以此與其他相片和被告人作比對。控方同意,雖然每張照片可顯示的特點不同,但對比過不同片段和被告的衣着打扮後,可裁定相中人就是被告。
法官詢問相片的解像度是否較片段低,控方同意,不過他們指出相片不是證物,片段才是。
法官詢問如何以模糊的影像作基礎和比對?另外,若果使用模糊照片與清晰照片比對,再「升華」至被告的方法,所得出的結果可能與使用清晰照片與模糊照片比對,再「升華」至被告的方法有不同。
控方表示要考慮照片的拍攝時間。
法官詢問如何得知拍攝時是否沒有其他人在場?另外,若果將控方相片冊的「進化」過程抽走一些相片,特別是較清晰的相片,那可以如何用模楜的照片作比對,再「升華」至被告人?
控方表示要考慮環境證據,包括被告住址、出入狀況、相片拍攝的時間等。法官表示明白,只是控方的做法令法庭認為他們正就模糊影像的添加能在清晰影像到的特色,例如:
1: 控方就正面的影像,附加「駝背」的描述;
2: 就不能清晰看見衣服的影像,控方附加「中國製造」的描述;
3: 就被告戴口罩的影像,控方附加「大鼻」的描述(但口罩會遮住鼻子)等。
控方表示會修正。法官要求控方作出修正,並呈上新的書面陳詞。
控方再呈上原審時被告呈上的相片證據。法官批准。
辯方的回應會留待下次聆訊處理。
由於控方需時修改結案陳詞,加上辯方和法官需時閱讀控方新的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3月26日10:00續審,被告獲准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