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未經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定罪上訴被駁回 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1800元

回覆文章
emily
文章: 21163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4, 2022 7:01 am

被指未經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定罪上訴被駁回 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1800元

文章 emily »

被指未經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定罪上訴被駁回 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1800元

2023 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警方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經審訊後罪成。鄒家成判囚 3 天,律師罰款 1,800 元。

鄒及該名律師不服定罪提上訴,高等法院早前審理。法官張慧玲周一(12 日)宣布判詞,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另裁定鄒判刑上訴得直,將監禁 3 日改判罰款 1,800 元。

稍後有詳細報道。
附加檔案
2025-05-12 17.43.13.jpg
2025-05-12 17.43.13.jpg (274.06 KiB) 已瀏覽 45 次
emily
文章: 21163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4, 2022 7:01 am

Re: 被指未經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定罪上訴被駁回 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1800元

文章 emily »

鄒家成投訴案|高院駁回定罪上訴 刑期上訴得直 囚 3 日變罰 $1800

2023 年 5 月,正因「 47 人初選案」被還押的鄒家成,擬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遭懲教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填妥公署投訴表格後交予律師寄出;鄒與助理律師胡詠斯,其後被國安處控以「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拒認罪受審罪成,鄒被判處即時監禁三日、律師被判罰 1800 元。

鄒及律師不服定罪提上訴,高等法院今年 2 月審理。法官張慧玲今日下午宣讀判詞,駁回鄒家成的定罪上訴、維持罪成,但裁定其刑期上訴得直,由即時監禁 3 日改為罰款 1800 元。

法官:懲教搜查信件是有法可依

法官認為《監獄規則》強制懲教署必須准許囚犯寫及發出予指明的人的信件,但無明文規定署方如何執行,不接納上訴方指懲教署提供表格,已等同表格獲授權。法官認同裁判官裁定,認為規則列明在何種情況下,囚犯致指明人士的信件可被開啟及搜查,可見懲教署就信件作搜查的保安程序是有法可依。

就判刑問題,法官認為鄒家成主觀地相信其信件曾被不當閱讀、及不被寄出,在未有獲告知他可申請要求第三者將其投訴信寄出情況下,罪責較輕,認為判罰 1800 元已恰當反映其罪責。

鄒目前就 7.1 立法會案服刑 另上訴 47 人案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譚俊傑早前在上訴聆訊陳詞指,當鄒從懲教人員取得投訴表格時,該信已獲署長授權,毋需額外保安檢查,安檢亦只是內部指引而非法例;律政司一方則指懲教署有權檢查,而案中信件未有經安檢就交予第三者寄出。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去年指,為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懲教署訂立內部工作指引屬合情合理,裁定申訴表格為未經授權物品;又引閉路電視片段指,鄒「偷偷」將表格「攝入」文件、胡與鄒「有互動」如將表格混入其他文件時向鄒點頭等等,裁定兩人知悉表格屬未經授權。

鄒家成另涉兩案正服刑及上訴,他在去年 3 月在「7.1 立法會案」承認暴動,被判囚 61 個月,目前正服刑;他在47 人案不認罪,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囚 7 年 9 個月,已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emily
文章: 21163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4, 2022 7:01 am

Re: 被指未經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定罪上訴被駁回 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1800元

文章 emily »

鄒家成投訴案|裁定涉案投訴表格未獲授權 法官:懲教保安程序有法可依

全文:https://tinyurl.com/mpaz8dwd

2023 年 5 月,正因「 47 人初選案」被還押的鄒家成,擬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遭懲教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填妥公署投訴表格後交予律師寄出;鄒與助理律師胡詠斯,其後被國安處控以「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拒認罪受審罪成,鄒被判處即時監禁三日、律師被判罰 1800 元。

鄒及律師不服定罪提上訴,高等法院今年 2 月審理。高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今日下午宣讀判詞,駁回鄒家成和律師的定罪上訴、維持罪成;另裁決鄒家成刑期上訴得直,由即時監禁 3 日改為罰款 1800 元。

針對案中的申訴專員投訴表格是否獲授權物品,張慧玲指出,即使上訴方指審訊時,控辯雙方沒爭議懲教職員將表格交予鄒的一刻,該表格已獲授權,但法庭不認同、亦不接納此說法。張慧玲認為,《監獄規則》強制懲教署必須准許囚犯寫及發出予指明的人的信件,但無明文規定署方如何執行,不接納上訴方指懲教署提供表格,已等同表格獲授權。法官認同裁判官裁定,認為規則列明在何種情況下,囚犯致指明人士的信件可被開啟及搜查,可見懲教署就信件作搜查的保安程序是有法可依。

法官又指,不認同上訴方指將表格攜離監獄不涉保安問題,因除保安檢查外,當在囚人士在未有通知情況下擅自將申訴信交給第三者帶離監獄,懲教署便沒有紀錄。不知申訴文件在何人手中或在何處,懲教署便不能履行其在《規則》第 47(4)條下職責,即確保在囚人士的申訴文件獲寄出。張認為,基於鄒並無通知懲教署作保安檢查,而擅自將表格交給胡帶離監獄,裁定表格是未獲授權物品。

就鄒家成提出的刑期上訴,張慧玲指出,裁判官在量刑時忽略對鄒有利的情況。法官表示根據懲教職員證供,鄒家成只獲告知他必須將表格交給懲教署代為寄出,但不獲告知他可以作出申請,要求由第三者替他將投訴信寄出;而監獄內貼出有關申訴專員的告示,亦無提及在囚人士可申請要求由第三者代為寄出。張慧玲認為若鄒明知這個選項,仍選擇私自將投訴信交給胡,情況便有所不同。

法官表示,基於鄒主觀地相信其信件曾被不當閱讀、及不被寄出,在未有獲告知他可申請要求由第三者寄信的情況下,鄒家成干犯此控罪的罪責較輕。而即使他是在囚人士,其罪責亦毋須判處監禁,故撤銷 3 天的監禁刑期,改判罰款 1800 元。
回覆文章

回到「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