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2葉 (3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於2024年3月22日,申請人與同案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 #張潔宜法官 裁定三人全部罪名成立。同年4月29日,判處三人22個月監禁。
案件詳細背景及裁決詳見:
判刑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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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原採納書面陳詞,潘官請申請方回應答辯方書面陳詞。
申請方表示儘管答辯方指原審有考慮群組性質,但申請方認為當中未給予足夠考慮。
申請方表示被告是在私人性質群組談天。
申請方回覆,如果係要轉載,群組內有1定200人也沒有分別;但私人性質群組轉載出去的速度會有分別,認為原審冇考慮此。
申請方表示希望法庭能考慮不同平台的分別,並列舉張XX一案。潘官表示該案並不是直接,而是美化暴力。申請方表示但兩者是同一控罪。
申請方回覆認為有合理爭辯之處,並指被告在群組只是講笑吹水
答辯方原採納書面陳詞,潘官請答辯方回應答辯方剛才陳詞
答辯方表示100人的群組,forward只係要撳一個掣,可能全播力較慢但範圍未必低於社交媒體
申請方指律政司一方也剛剛也同意群組傳播力較慢。
申請方重申被告係吹水性質
申請方指被告當時冇諗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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