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送中運動】法律系女生涉灣仔暴動罪脫後重審 辯方指女警曾改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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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三 10月 12, 2022 4:26 pm

【反送中運動】法律系女生涉灣仔暴動罪脫後重審 辯方指女警曾改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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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運動|法律系女生涉灣仔暴動罪脫後重審 辯方指負責案件女警曾改口供】

一名大學法律系女學生涉參與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的衝突,被控暴動等罪,受審後在2021年獲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無罪裁決,下令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處理,案件周四(23日)在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席前處理,聽取雙方陳詞。控方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時相約友人在附近「飲咖啡」,被告被截查時戴着防毒面罩,非在場「諸事八卦」或無辜途人。辯方指案發後負責搜查被告背囊內物品的女警曾更改口供,質疑未能倚賴其證供。李官聽畢陳詞後押後至6月9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被告湯嘉欣(案發時21歲,報稱學生)被控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和天樂里的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以及同日管有鐳射筆。湯原審時不認罪,經審訊後獲法官李俊文在2021年8月23日裁定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之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在2024年6月7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認為原審法官錯將環境證供分拆考慮,惟被告攜帶行山杖等示威裝備,跟其他示威者在暴動現場邊陲一同逃跑,證供在「疊加效應」下屬壓倒性,因此撤銷暴動罪的無罪裁決,另一控罪罪脫則維持原判,同時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處理。被告先後向上訴庭及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但均被拒絕,終院上訴委員會去年7月16日,公布撤銷被告申請。

|法官指重審可能得出相同結論押後6.9裁決

案件今由原審法官李俊文處理,控方陳詞指,雖然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親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控方倚賴案中4個環境證供,包括被告案發時佩戴防毒面罩、被搜出護膝等不同物品,加上她選擇逗留現場至接近警方驅散,曾逃跑、其逃跑路線及被截停時間和位置接近暴動現場,與警方展開驅散時間脗合,在「疊加效應」下,可令法庭肯定被告藉身處暴動現場,鼓勵及促進暴動。控方強調,沒證據顯示被告當時相約朋友在附近「同朋友喺 coffee shop 飲咖啡」,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居於現場附近,不屬在場「諸事八卦」而出現的無辜途人。

控方又指,被告管有背囊內的裝備,包括護膝、魚絲、護臂、頭盔、木棍等,即使是否從被告背囊內搜出上述物品存疑點,惟被告遭截停時,正帶着防毒面罩並在頸上有黑色圍巾,明顯是參與暴動的證據。

法官李俊文在辯方陳詞前先概括指,案中沒有證據指被告在現場作出受禁行為,如擲汽油彈及焚燒雜物等。就控方指被告「逃跑」,辯方力陳是「離開現場」,重提法庭早前曾裁定被告當時不一定是逃跑,惟法官提醒指「而家要重新考慮吖嘛」,但最終可能得出相同結論。辯方又表示,接納被告當時身穿的衣着裝備,惟爭議背囊內物品,稱負責搜查被告背囊的女警,曾在證人口供把搜出的「護膝」錯寫為「電話」,事後才更正,質疑是否可倚賴其說法。由於搜查背囊的女警是同一人,法庭早前拒絕接納她供稱鐳射筆從被告身上搜出,質疑若接納女警曾搜出護膝、電話及魚絲等物品,「唔係咁合邏輯」。

辯方續指,當日香港多區都有非法集會及暴動,被告即使管有裝備物品,不等於參與涉案暴動,認為被告背囊內物品無助法庭推論。法官關注本案沒有相關證據支持辯方說法,辯方又不同意控方指被告非恰巧路過,強調法庭在原審時已作全面及整體考慮。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想盡快處理呢個案件」,押後案件至6月9日下午宣布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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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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